本報6月25日訊(記者 韓霄鵬)2005年頒佈的《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》明確規定,在公共場所的泉池內游泳、洗涮衣物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。事實上,《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》實施9年來,相關部門從未就泉池內游泳、洗衣行為下達過處罰決定。
  無執法權令條例遭遇執行難
  濟南市名泉保護辦公室設在市園林局,該局一位負責人說,造成“零罰單”的原因很多,其一,園林部門沒有執法權,對不文明游泳行為以勸阻為主;其二,在泉池內游泳一般集中在夜間,以前環城景區監控設施還不完善;其三,有些人明知道違反條例而抱著“法不責眾”的心態下水。
  人大代表建議加大處罰力度
  今天,身為律師的市人大代表傅強聯合王偉、梁凡、耿光平和丁大鵬四位人大代表聯名建議,相關部門修改《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》,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。
  傅強介紹,他們的建議主要涉及三方面:其一是《條例》的適用範圍。目前的《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》只適用於泉池,其實,眾泉匯流而成的護城河也亟待保護。其二是執法主體。傅強等人大代表建議,有必要把公安納入到執法主體中來。其三是執法力度。五位人大代表認為,現行《條例》的處罰力度不夠。傅強表示,他已經和幾位人大代表草擬了有關修改濟南市名泉保護辦法的建議,並將儘快提交相關部門,希望以此促進名泉保護條例走向完善。
  (原標題:名泉保護條例還須完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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